众所周知,专利和技术秘密是两种不同的知识产权保护方式。它们各自具有独特的优缺点。因此,当研发出新的技术时,选择专利进行保护还是技术秘密进行保护,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1. 保护对象的差异
——专利保护的对象是满足专利法规定的技术方案,需要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所称的技术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因此,技术秘密保护的对象似乎更为宽泛,包括产品设计、制造方法、工艺流程等,不仅限于成功的技术方案。当然,技术秘密同样需要满足三个条件,也即是秘密性、保密性、价值性。
2. 技术的性质
——反向工程的难易程度:如果技术难以通过反向工程破解,则适合作为技术秘密保护。如果技术容易被他人通过反向工程获得,或者需要大量资源来保持保密,则通过专利予以保护可能更有价值。
——专利授权成功几率:如果技术具有高新创性、且预计专利授权几率高,可以考虑专利保护。如果专利授权几率低,则可能更适合技术秘密保护。
3. 技术领先时间或保护期限
——如果一项技术生命周期较短,只能够保证企业的技术领先很短一段时间,则可以考虑采用专利保护,这样可以在短期内通过专利权强有力的独占性来维持自身在市场中的领先地位。或者说,技术的预期获利时间短于专利保护期,采用专利保护可能更合适。
——如果一项技术的生命周期较长,可能在较长一段时间内都会使得企业在市场中处于技术领先地位,则出于技术秘密不公开技术信息的角度考虑,可以考虑采用技术秘密的方式对其进行保护。或者说,技术的预期获利时间超过专利保护期限(通常为20年),采用技术秘密进行保护可能是更好的选择,因为只要保密措施得当,技术秘密可以无限期保护。
4. 法律救济的难易程度和保护力度
——专利权人维权的基础是其获得授权的权利要求书及说明书,因为权利要求清晰,保护范围明确,保护力度较强。
——技术秘密权利人的维权基础则是其技术秘密,并且技术秘密通常是权利人自行保密的信息,未经过官方机构的审查和授权。这就需要权利人先去证明其技术符合技术秘密的构成要件,举证难度大,司法实践中就经常出现因权利人所称商业秘密不满足秘密性或者保密性而不被认定为技术秘密,对技术秘密的保护力度也不够。
5. 权利取得方式
——专利权需要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审查和授权。
——技术秘密的权利取得基于企业自行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不需要官方授权或登记。
6. 地域范围保护
——专利权具有地域性特点,只在授权的国家或地区有效,才能受到保护。
——技术秘密没有地域限制,只要技术秘密保密措施得当即可。
7. 成本和费用
——专利保护需要支付申请费、年费、手续费等。
——技术秘密保护通常不需要这些费用,但可能需要投入资源以确保技术不被泄露。
8. 市场竞争和策略
——如果企业需要快速获得保护以阻止竞争对手进入市场,专利可能是更好的选择。
——如果市场需求不大或竞争不激烈,技术秘密保护可能就足够了。
9. 技术秘密与专利的结合使用
有时可以将技术成果的核心、关键部分作为技术秘密保护,而将其他部分申请专利进行保护。这样结合的方式可以充分利用两种知识产权方式的优势,达到预期的保护效果。虽然这样的方式会让竞争对手能够大致了解并实施相关技术成果,但却无法达到预期理想的实施效果,因为核心技术或关键部分掌握在权利人手中,除非与专利权人协商许可。
综上所述,无论是选择专利保护还是技术秘密保护,都需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和需求综合考量,选择最适合的保护方式,以实现最佳的知识产权保护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