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专利优先权恢复、优先权要求的增加或者改正

日期:2024-11-28 编辑:超级管理员 浏览:217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新增优先权恢复、优先权要求的增加或者改正制度,配套修改的《专利审查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对上述制度也作出了进一步细化规定,相关规定已于2024 年1 月20 日起实施。新制度给予了申请人更多有关优先权期限和手续处理方面的有效救济,并与《专利合作条约》(以下简称PCT)国际申请相关规则进行衔接。具体如下:

优先权恢复制度

1. 优先权恢复条件

申请人在首次申请后12个月内可享有优先权。

超出12个月期限后,有正当理由的,可在期限届满之日起2个月内请求恢复优先权。

2. 国家申请的优先权恢复

在后申请在其在先申请的申请日起12个月期限届满后提出的,可在期限届满之日起2个月内请求恢复优先权。

需满足条件:提出要求优先权的声明、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恢复优先权请求、缴纳费用、提交必要的手续文件。

3. PCT申请进入国家阶段的优先权恢复

如果PCT国际申请在国际阶段已恢复优先权,进入国家阶段时,申请人不需要再次办理恢复手续。

如果PCT国际申请在国际阶段未请求恢复优先权或请求未被批准,申请人可在进入日起2个月内请求恢复优先权。

优先权要求增加或改正制度

1. 优先权要求增加或改正条件

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人要求了优先权的,可在优先权日起16个月内或申请日起4个月内请求增加或改正优先权要求。

需满足条件:在提出专利申请时至少要求一项优先权、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增加或改正的请求、缴纳费用、提交必要的手续文件。

2. 审查与通知

如果优先权要求增加或改正的请求不符合规定,申请人可能收到办理手续补正通知书或视为未提出通知书。

3. 救济途径

如果申请人对通知书不服,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6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其他注意事项

· 涉及优先权要求增加或改正的其他事项: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优先权恢复)不适用细则第三十七条(增加或改正优先权要求)的规定。

· 涉及援引加入的注意事项: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的优先权恢复和第三十七条规定的优先权要求增加或改正的情形,不适用细则第四十五条援引加入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