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4月26日欧洲专利局(EPO)发布一则通知,2023年6月1日起即单一专利(UnitaryPatent)制度实施之日,权利人可在收到EPO授权决定后提起单一专利效力请求无需等到授权公告日。
根据关于单一专利保护的细则(UPR)第6条。关于单一专利效力的请求应在欧洲专利公报上公布授权公告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欧洲专利局提出。为增加灵活性,欧洲专利局将允许权利人在较早阶段提起单一专利效力请求:一旦授权决定被发出,权利人即可提起。
在欧洲专利公报上的授权公告日之前,欧洲专利局将不会处理在较早阶段提起的单一专利效力请求,相关专利将从授予公告日起才会被记载于单一专利登记簿(Unitary Patent Register)。只要欧洲专利局尚未作出决定(例如登记单一专利的有效性或拒绝请求),相关请求仍然可以撤回。
根据UPR第5(1)条,单一专利效力的请求必须由欧洲专利的专利权人提出。在单一专利效力请求的较早提交日期和欧洲专利公报中的授权公布日期之间,如相关专利的专利权人因权利转让而发生变更,单一专利效力请求可能会被驳回,除非受让人在提交转让登记时作出明确确认。
在极其特殊的情况下,在提前提起单一专利的有效性请求日之后和授权公告日之前,欧洲专利局根据欧洲专利公约(EPC)第14条暂停相关专利的授权程序。相关专利的公布将推迟至主管国家法院做出最终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