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向专利局受理处或者代办处窗口直接递交的专利申请,以收到日为申请日;
②通过邮局邮寄递交到专利局受理处或者代办处的专利申请,以信封上的寄出邮戳日为申请日;寄出的邮戳日不清晰无法辨认的,以专利局受理处或者代办处收到日为申请日,并将信封存档;
③通过速递公司递交到专利局受理处或者代办处的专利申请,以收到日为申请日;
④邮寄或者递交到专利局非受理部门或者个人的专利申请,其邮寄日或者递交日不具有确定申请日的效力,如果该专利申请被转送到专利局受理处或者代办处,以受理处或者代办处实际收到日为申请日。
Q2:申请日的更正?
申请人收到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之后认为该通知书上记载的申请日与邮寄该申请文件日期不一致的,可以请求专利局更正申请日。请求更正申请日的条件:
①在递交专利申请文件之日起两个月内或者申请人收到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一个月内提出。
②附有收寄专利申请文件的邮局出具的寄出日期的有效证明,该证明中注明的寄出挂号号码与请求书中记录的挂号号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