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复审

日期:2025-04-15 编辑:超级管理员 浏览:49

. 专利复审的定义

专利复审是指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局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请求再次审查,专利局根据申请人的这一请求按规定程序对申请进行再审的制度。专利复审属于行政程序,是专利审查程序中的一个质量审查机构。

. 专利复审的法律依据

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设立复审和无效审理部。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复审和无效审理部请求复审。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

. 专利复审的流程

1. 专利复审程序的启动

专利申请人在接到驳回专利申请通知后3个月内可以决定是否请求复审。

复审程序启动的主体是专利申请人,只有专利申请人才有资格提起复审请求,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启动复审程序。

2. 形式审查

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收到请求人提交的复审请求书后,首先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请求复审的客体、复审请求的期限、复审请求人的资格、复审的费用、复审的理由、复审请求书的格式和内容以及必要时的专利代理委托书等。

如果复审请求不是针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作出的驳回决定提出的,或者提出复审请求的时间超出了法定的三个月期限,或者复审请求人不是被驳回的专利申请的申请人,则该复审请求将不予受理。

3. 前置审查

复审和无效审理部经过形式审查受理复审请求从而启动复审程序后,首先将复审请求书(包括附具的证明文件和修改后的申请文件)连同原申请案卷一并送交作出驳回申请决定的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应当向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提出前置审查意见书。除特殊情况外,原审查部门应当在自收到案卷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前置审查。

前置审查意见分为下列三种类型:

1. 复审请求证据充分,理由成立,同意撤销原驳回申请的决定。

2. 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意见和提交的申请文件修改文本不足以使原驳回申请的决定被撤销,因而坚持原驳回申请的决定。

3. 复审请求人提交的申请文件修改文本克服了原申请文件中存在的缺陷,同意在修改文本的基础上撤销原驳回申请的决定。

4. 合议组审查

如果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中同意撤销原驳回决定,复审和无效审理部直接作出撤销原驳回决定的复审决定,通知复审请求人,并且由原审查部门继续进行审批。

如果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中坚持原驳回决定,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成立合议组进行审查。

合议组经审查后作出复审决定。复审决定有两大类:

1. 撤销原驳回决定。专利申请将恢复到作出驳回决定前的状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继续进行审查程序。

2. 维持原驳回决定。在这种情况下,专利申请人对复审和无效审理部作出的维持原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进入后续司法救济程序。

. 专利复审的决定与公告

复审和无效审理部作出决定后,通知专利申请人。如果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决定撤销原驳回决定,原审查部门将继续进行审查程序。如果决定维持原驳回决定,专利申请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 专利复审的司法救济

专利申请人对复审和无效审理部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这是法律为专利申请人提供的司法救济途径。按照修改后的《专利法》规定,各类专利申请,包括发明专利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申请人如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复审决定不服的,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总结

专利复审是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局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时,可以请求再次审查的制度。专利复审程序包括启动、形式审查、前置审查和合议组审查等步骤。复审和无效审理部作出决定后,申请人如果对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司法救济。这一制度旨在纠正专利审查中可能出现的错误,更好地保护专利申请人的权益。


下一篇 专利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