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专利无效的定义
专利无效是指自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的制度。专利无效请求的法律依据主要源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二. 专利无效的理由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九条,专利无效请求的理由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 主题不符合专利授予条件:
Ø 发明、实用新型的主题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或实用性;
Ø 外观设计专利的主题不具备新颖性或者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 专利申请中的不合法情形:
Ø 说明书没有充分公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Ø 授权专利的权利要求书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
Ø 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超出规定的范围;
Ø 专利权的主题不符合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的定义;
Ø 同时申请的协商授权原则;
Ø 授权专利的权利要求书不清楚、不简明或者缺少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 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Ø 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情形;
Ø 科学发现等法律规定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形。
· 重复授权的情形:
Ø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即一个发明创造只向一个人(最先申请的人)授予专利权。
三. 专利无效的法律后果
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将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1. 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即视为该专利权从授权之日起就不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不仅对专利权人、请求人是无效的,而且对整个社会来讲也是无效的。
2. 对已执行的判决和合同不具有追溯力: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裁定,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3. 一事不再理的效力:如果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了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能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当然,如果请求人或他人有了新的理由,其仍可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
四. 专利无效的处理流程
1. 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Ø 请求人应当提交无效宣告请求书和必要的证据各一式两份。
Ø 请求书应采用标准版本的《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表格,并严格按照填表注意事项填写。
Ø 请求人应当在无效宣告请求书中明确无效宣告请求范围,譬如请求权利要求1-5无效,或者请求全部权利要求无效。
Ø 请求人自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无效宣告请求费。发明专利3000元,实用新型专利1500元,外观设计专利1500元。
2. 形式审查:
Ø 专利复审委员会收到请求书后,进行形式审查,确保请求书和证据符合要求。
3. 合议审查:
Ø 专利复审委员会将请求书副本和有关文件副本送交专利权人,要求其在限期内陈述意见。
Ø 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合议审查,根据提交的证据和双方的陈述,作出维持或无效的决定。
4. 决定与公告:
Ø 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决定后,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
Ø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5. 司法救济:
Ø 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发明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发明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Ø 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所作的无效或维持的决定为终局决定。
五. 总结
专利无效是一个重要的法律程序,旨在确保专利权的授予符合专利法的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可以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将根据提交的证据和双方的陈述作出决定。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但对已执行的判决和合同不具有追溯力,除非存在专利权人的恶意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