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比利时政府、欧洲专利局和欧盟委员会于 11 月 17 日举行的统一专利制度会议提供了有关新专利制度的第一手信息,该制度预计将于 2023 年 4 月 1 日开始实施。而根据统一专利法院 (UPC) 最近发布的实施路线图,欧洲专利局决定将其过渡措施的开始日期调整为 2023 年 1 月 1 日。自该日起,专利申请人可以提早提出单一效力请求,并请求延迟发布授予欧洲专利的决定。引入这两项措施是为了支持用户尽早采用单一专利。
什么是单一专利?
具有单一效力或统一效力的欧洲专利又称为单一专利或统一专利,它作为一种统一及简化欧盟国家专利保护的机制,在某种意义上是统一的,因为它是单个专利,仅由一个专利局以一种语言进行审查,只需缴纳一份年费,且能在所有参与国得到保护。
单一专利是单一专利保护系统(Unitary Patent Protection,UPP)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该系统的另一组成部分为统一专利法院(Unified Patent Court,UPC),其对具有单一专利的事务(如侵权、无效等)拥有专属管辖权,其判决在所有参与国有效,换言之,其管辖范围涵盖所有参与国。
单一专利涵盖哪些国家/地区?
首先,不同于欧洲专利局(European Patent Office,EPO)在法律上和制度上都不依赖欧盟(European Union,EU),单一专利保护系统与欧盟直接相关,但它不覆盖所有的欧洲国家,而仅覆盖欧盟的成员国。因此,瑞士、挪威及土耳其等国家(在EPO公约范围内,但不是欧盟成员国)不参与该项目。英国最初批准了该项目,但是英国后来退出了欧盟,因此英国也不会参与该项目。
此外,该制度尚未覆盖所有欧盟国家,出于各种原因,西班牙、波兰和克罗地亚希望暂时不加入该制度,其他欧盟国家(24个)均已表示有意加入,但其中部分国家尚未完成所有必要的法律步骤来加入。实际上,当前只有16 个国家批准并交存了加入该制度所需的法律文书(即,奥地利、比利时、保加利亚、丹麦、法国、瑞典、马耳他、卢森堡、葡萄牙、芬兰、荷兰、意大利、爱沙尼亚、立陶宛、拉脱维亚和斯洛文尼亚),另外德国也即将加入该制度。然而,在这24个国家中,有些国家,如匈牙利和捷克共和国,由于立法或政府的原因,似乎不会在短期或中期内加入该制度。
这就是为什么单一专利远未覆盖整个欧洲,西班牙和波兰等人口稠密的国家被排除在单一专利制度之外已经是一个劣势,英国脱欧并因此退出单一专利制度使这一劣势更加严重。换言之,部分重要的欧洲国家不参与单一专利制度,要在这些国家获得专利保护,必须单独申请国家专利或通过传统的欧洲专利生效手续,这削弱了请求单一专利的利益和动机。然而,对于专利申请人而言,基于他们对保护其专利感兴趣的国家,这仍然不失为一个有吸引力的方式。
哪些人可以申请单一专利?
与现行的欧洲专利申请制度一样,任何专利权人(或其代理人)均可以请求登记单一专利,而不要求专利权人(或其代理人)是单一专利制度参与国的国民或居民。换言之,例如,即使西班牙不是单一专利的参与国,任何西班牙的专利权人均可以请求登记单一专利。同样地,西班牙的欧洲专利代理人也可以代表任何专利权人请求登记单一专利,其方式与来自单一专利制度参与国的欧洲专利代理人完全相同。
如何请求登记单一专利?
单一专利的审查方式与现行的传统欧洲专利相同,即遵循欧洲专利公约(European Patent Convention,EPC) 的规则。换言之,可以在欧洲专利局提出申请及进行审查。事实上,单一专利在授权程序之前与现行的欧洲专利制度没有任何区别。
在欧洲专利申请获得授权后(即授权公告后),专利权人(或其代理人)可在一个月的期限内向欧洲专利局请求登记该授权专利为单一专利(届时EPO会提供特制表格)。
如果授权公告的专利为德语或法语,则申请单一专利的文件必须包括授权专利的英文翻译文本;如果授权公告的专利为英语,则必须将授权公告的专利翻译成任意一种欧盟官方语言(因专利已根据EPO规则授权,因此授权公告的专利必定是欧洲专利局的官方语言之一:英语、法语或德语)。
如果在一个月的期限内申请了单一效力,但申请中存在缺陷(如未附翻译文本),则欧洲专利局将发出通知,给予申请人一个额外的期限以补正缺陷,这为整理和提交翻译文本提供了额外的时间,这在某些情况下是非常有用的,因为一个月的准备期限比较短。
在单一专利制度即将生效前,是否有过渡性措施需要考虑?
欧洲专利局将实施两项过渡措施,以利于在单一专利制度生效前已授权(或即将授权)的欧洲专利提出单一效力请求,即:
1、提前请求适用单一效力;
2、申请延迟授权公告。
这两项措施都可以从德国交存《统一专利法院协定》批准书之日起提出(这将触发单一专利制度在3-4个月内生效),并且仅适用于欧洲专利局已颁发授权意向通知的专利(申请人有4个月的时间来提交同意授待授权专利文本的答复,翻译权利要求书并缴纳相应的费用,以便随后授予专利权并公告)。
1、提前请求适用单一效力
该项措施允许在单一专利制度生效之前且欧洲专利授权公告之前请求适用单一效力,欧洲专利局将保存该请求,并在制度生效且专利授权公告后(这是注册单一效力专利的前提条件)自动登记为单一效力专利,并通知专利权人单一效力专利的登记日期。
提前请求适用单一效力只能在单一专利制度生效之前提出,单一专利制度生效后,单一效力专利只能在欧洲专利授权公告后申请。
2、申请延迟授权公告
该项措施允许申请人请求延迟欧洲专利的授权公告,在收到该请求后(若满足所需要求),欧洲专利局将延迟办理授权公告,以便该专利在单一专利制度生效后才授权公告,因而能够请求该专利适用单一效力(因为若授权公告发生在制度生效日期之前,则该专利不再适用单一效力专利)。
延迟授权公告的请求必须在专利申请人核准专利授权文本之前(或同时)提出(该核准为对授权意向通知的答复)。
上述延迟授权公告的请求只能在单一专利制度生效日之前提出(生效后,授权公告将按照通常的程序和时间表进行)。此外,延迟授权公告请求可以与提前请求适用单一效力相结合;在这种情况下,授权公告将延迟到制度生效后,并且一旦公告,欧洲专利局将自动登记该专利为单一效力专利。
单一效力专利的年费是多少?
对于具有单一效力的专利,每年只需缴纳一个年费(即无需在单一专利有效的每个国家单独缴纳年费),该年费需在专利的整个有效期内缴纳给欧洲专利局(而传统的欧洲专利只在专利授权之前向欧洲专利局缴纳年费,授权后则单独向各生效国缴纳)。
由于单一专利的年费相当于四个特定国家的年费之和,单一专利所需支付的年费远低于单一专利有效的所有国家所需支付的年费总额。然而,单一专利是否有利(仅从年费的角度来看)取决于专利权人想要保护其发明专利的国家数量。一般来说,如果他希望在5个以下的国家获得专利保护,他需要缴纳的单一专利年费将高于单独在这些国家生效所需缴纳的年费总额;如果希望在5个以上的国家获得专利保护,那么他需要缴纳的单一专利年费将低于单独在这些国家生效所需缴纳的年费总额。因此,在选择适用单一专利还是选择单独在各个国家生效欧洲专利时,这是一个需要考虑的因素。
具有单一效力的专利有什么好处?
具有单一效力的欧洲专利在所有参与国都具有与该国的国家专利相同的效力(包括防止侵权方面),唯一的区别是,单一专利的诉讼不归属参与国的国家法院管辖,而是由统一专利法院UPC管辖。
如上所述,有些欧盟国家在单一专利制度生效时还不是参与国,但后续会成为参与国(在批准和交存相关法律文书之后)。这时的问题是:若单一专利制度的参与国随着时间推移而增加,那么我们如何才能知道单一专利在哪些国家有效呢?单一专利受保护的地域范围也会随着参与国的增加而扩大吗?
答案是否定的,特定单一专利有效的国家自始至终保持相同,即,那些在单一效力登记之日就属于单一专利制度的参与国。即使后续有更多的国家加入单一专利制度,该单一专利的保护范围在专利有效期内也不会随之扩大。
举例而言,如果爱尔兰于2023年3月25日加入单一专利制度,则在2023年3月24日或之前登记为单一效力的专利(当然,在专利授权并请求适用单一效力之后)将永远不会在爱尔兰生效。如果要在爱尔兰保护该欧洲专利,就必须在爱尔兰办理传统的欧洲专利生效手续。
为避免混淆,在登记单一效力时,将自动包含单一专利有效的国家名单,通过这种方式,申请人能够清楚专利在哪些国家/地区有效,而在哪些国家/地区无效(若申请人希望专利在没有单一效力的国家得到保护,则必须单独办理生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