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一专利制度在授权公告之前的程序,与现行的欧洲专利审查制度完全一致。申请人在欧洲专利获得授权之前,无需区分单一专利或非单一专利。在欧洲专利获得授权公告后,申请人需在一个月的期限内提交适用单一效力的请求,并提交授权公布文本的译文。若授权公告文本为德语或法语,则申请单一专利的文件必须包括授权专利的英文翻译文本;若授权公告文本为英语,则必须将授权公告的专利翻译成任意一种欧盟官方语言。
此时,关于文本翻译,有几点需要注意:
文本翻译仅在系统生效后的6年(可延长至12年)过渡期内是强制性的,在此过渡期后,将无需提供翻译文本。
专利不要求翻译成单一专利制度参与国的官方语言,而只需翻译成欧盟的任一官方语言即可。例如,即使西班牙不是单一专利制度的成员国,但西班牙语是欧盟的官方语言之一,申请人也可以提供西班牙语的翻译文本以请求适用单一效力。
为减少翻译的额外成本,建议在选择翻译语言时,考虑以下因素:
3.1 若专利同时需要在某一尚未加入单一专利制度的欧盟国家生效,则可以将该专利翻译成该国的语言,好处在于:既满足单一专利的要求,又可同时为欧洲专利在该国生效提供翻译文本。例如,若欧洲专利需以传统方式要在西班牙生效,则可将其翻译成西班牙文,使用该翻译文本可以满足单一专利的要求并可供在西班牙生效使用,从而节省了费用。
3.2 若欧洲专利申请要求了某一欧盟国家专利申请的优先权(或有同族专利申请),则该优先权专利申请文本可以作为翻译文本(仅需调整在欧洲专利申请期间所发生的修改)。例如,如果欧洲专利申请要求了西班牙专利申请的优先权,则该西班牙专利申请的西班牙语文本可以用作翻译基础,这将最大限度地降低成本。
3.3 若在请求适用单一效力时,可预见在特定的欧盟国家可能会因侵犯该专利权而提起诉讼(如已发现竞争对手可能在该国家侵犯了该项专利),则可以选择翻译成该国的语言,以便用于未来可能的诉讼。
单一专利的主要优势在于:在所有参与国获得自动保护,且仅需缴纳一份维持费。单一专利需缴纳的年费大约相当于单独在4-5个国家生效所需缴纳年费的总额,相对于目前需要在多个国家办理欧洲专利生效手续的申请人来说,单一专利能够大大地节约成本。
然而,在确定专利策略时,申请人需要考虑英国、西班牙或波兰等不参与单一专利制度的重要市场。为了欧洲专利能在这些国家获得保护,申请人仍需通过传统的欧洲专利生效手续并向这些国家的专利局缴纳维持年费。
此外,具有单一效力的专利尚未全部覆盖参与创建单一专利制度的24个欧盟成员国。一旦德国决定批准,专利仅在已批准《统一专利法院协议临时适用协定》的17个国家(到目前为止)获得保护,即奥地利、比利时、保加利亚、丹麦、芬兰、法国、意大利、拉脱维亚、立陶宛、卢森堡、 荷兰、葡萄牙、瑞典、斯洛文尼亚、爱沙尼亚和德国(即将交存批准书)。希腊、爱尔兰、斯洛伐克和罗马尼亚等国家有意愿加入单一专利制度,但尚未确定加入时间;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国和匈牙利等国家短期内并不打算加入该制度。
因此,不管出于何种原因,申请人应当意识到,如果他们想在尚未加入该制度的国家/地区获得专利保护,单一专利制度在短期或中期内并非解决方案,他们必须在这些国家/地区办理传统的欧洲专利生效手续并缴纳相应的维持年费。同样地,想在 4个或4个以下的国家获得专利保护的申请人,更应该考虑单一效力是否符合他们的利益。因为申请人需要缴纳的费用将高于在1-4个国家生效所需缴纳的年费总额,而且所有这些国家/地区都受UPC管辖。因此,申请人在制定和建立他们的知识产权策略时需要进行全面的评估。
如上所述,除了单一专利,单一专利保护系统的另一组成部分是统一专利法院。统一专利法院是一个统一和集中的法院,其判决在受其管辖的所有参与国家/地区有效。好处在于:专利权人无需逐个国家提起诉讼以行使他们的专利权、对竞争对手的专利提出无效请求或防御竞争对手提出的无效请求。通过单一的程序和判决,专利权人能够以有效率且统一的方式在所有参与国实现其目的,但这也给专利权人带来因败诉而导致己方专利在各成员国一次性全部被撤销的风险。若统一专利法院宣告单一专利无效,该单一专利将自动在17个参与国无效。同样地,若统一专利法院判决竞争对手没有侵犯专利权,则意味着竞争对手在这17个国家/地区中的任何一个国家都没有侵犯专利权。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单一专利外,统一专利法院还对参加单一专利制度的国家/地区的传统欧洲专利(以及SPCs)拥有管辖权。然而,在过渡期内,单一专利和传统欧洲专利在选择管辖权方面存在重要差异。
尽管已请求登记单一效力的欧洲专利仅受统一专利法院管辖,但对于通过传统的途径在该制度的参与国办理生效的专利,专利权人可以决定将该专利的管辖权留在统一专利法院或者由相应的国家法院行使。默认情况下,统一专利法院拥有管辖权,但如果专利权人希望由国家法院行使管辖权,他可以选择退出统一专利法院的管辖,即“Opt-out”。
选择退出Opt-out的请求只能在“日出期Sunrise period”到过渡期结束前一个月提出。过渡期为自新制度生效之日起7年,参与国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延长,但最多可再延长7年。在过渡期结束后,专利权人将不能再选择退出,单一专利及未退出的传统专利均受统一专利法院管辖。
这具有重要的意义,因为无论出于何种原因,申请人可能希望其专利仍归属国家法院管辖。当然,这种可能性只存在于以传统的方式进行欧洲专利生效的国家专利。如上所述,单一专利在任何情况下始终只受统一专利法院管辖。值得注意的是,“选择退出Opt-out”的请求在任何时候都是可撤销的,若专利权人在某个时刻改变主意决定选择统一专利法院的管辖权,那么他可以灵活地选择加入,即“Opt-in”。
因此,如果申请人希望他的专利继续受到国家法院的管辖,那么他必须在他的保护策略中选择传统的欧洲专利生效路线,并尽快提出“选择退出Opt-out”的请求。如果不这样做,一旦第三方向统一专利法院提起诉讼,那么统一专利法院将是管辖法院。
简而言之,尽管单一专利具有很多优点,尤其是在年费成本方面,但它也存在缺点,乍一看可能并不明显,但从战略专利组合管理的角度来看,这些缺点将是决定性的因素。
首先,我们已经了解到,如果申请人只想在 1-4 个参与国保护其发明,那么申请单一专利并不是最经济的选择。此外,如果想在未参加单一专利制度的国家获得专利保护,申请人必须通过传统途径在这些国家办理生效手续并缴纳年费。值得再次强调的是,在未参与单一专利制度的国家中,有例如西班牙、波兰以及已脱欧的英国等重要的欧洲市场。
另外,与传统欧洲专利仍具有的灵活性相比,单一专利将与统一专利法院的管辖权牢牢地拴在一起。就专利制度所有利益相关者而言,由于其协调性和法律确定性,统一专利法院为所有国家作出统一裁决的做法具有吸引力和可取性。但就战略组合管理而言,在某些情况下,保留国家法院的管辖权可能是更明智的选择。如果多项单独的国家专利对企业具有战略意义,那么降低因竞争对手起诉专利而被全部撤销的风险是明智的选择,而使起诉变得更加困难的简单方法就是迫使竞争对手只能逐个国家起诉专利无效。
另一方面,还需考虑的是,在刚开始时,统一专利法院的判决让人难以预测。由于组成中央主法庭和地方/地区分庭的法官具有截然不同的法律背景,因此很难预见他们的判决会采用哪种标准。可以预见的是,随着时间的推移,统一专利法院将逐步构建一个法理及教条体系。但目前尽管其专业化程度很高,但统一专利法院的裁决仍让人难以预测。与统一专利法院不同的是,国家法院通常有传统的法律体系,这使得司法程序更易于预测和管理。
单一专利和统一专利法院是自《欧洲专利公约》创建以来欧洲专利制度中最重要的变化,这意味着欧盟统一化进程向前迈出了重要一步,能够增强竞争力和内部贸易,必然有利于欧洲经济的发展。
然而,这并不影响欧洲专利权持有人审视他们的专利组合和知识产权战略,并作出旨在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同时将风险降到最低的决定。在做决定时,他们首先要根据业务需求决定在哪些情况下请求适用单一效力或继续使用传统的欧洲专利。其次,对于决定通过传统方式维持的专利,他们必须要制定“选择退出Opt-out”策略,决定哪些专利值得由国家法院管辖,哪些专利值得由统一专利法院管辖。
显然,新单一专利制度的实施将代表着一个重要的变化,这将使欧洲专利系统的用户重新定义他们的知识产权战略。单一专利制度具有许多优点,但也存在缺点,我们应正确评估这些优点和缺点,充分了解知识产权以做出正确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