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标记权亦称专利标记使用权、专利标注权,是专利权人的权利之一,专利权人享有的自己或要求被许可人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权利。这对宣传企业、取信市场、制止侵权都有重要意义。标记权是专利权人的权利,但不是义务。对此项权利,专利权人行使还是放弃完全取决于专利权人的意愿,法律并未作强制性规定。
一、专利标记权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五条规定,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至于专利标记的具体内容,我国《专利法》没有统一规定,专利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专利产品自行设计。专利号是专利权人申请专利时由专利行政部门确定的专利号码,该号码在专利权有效期内始终如一,专利权人不能改动。
二、专利标记权的作用
1. 警示作用:对外宣告自己的产品已获得专利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人未经允许不得擅自仿制和销售。
2. 区别作用:将自己的产品与其他企业的同类产品区别开来,以免消费者混淆。
3. 广告宣传作用:通过标注专利标记或专利号,提高消费者对产品质量的信任度,从而扩大产品的市场占有份额。
专利标记权的标注要求
1. 标注内容:标注专利标识的,应当标明以下内容:
o 采用中文标明专利权的类别,例如“中国发明专利”、“中国实用新型专利”、“中国外观设计专利”。
o 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权的专利号。
2. 标注方式:除上述内容之外,可以附加其他文字、图形标记,但附加的文字、图形标记及其标注方式不得误导公众。
3. 标注范围:在授予专利权之后的专利权有效期内,专利权人或者经专利权人同意享有专利标识标注权的被许可人可以在其专利产品、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该产品的包装或者该产品的说明书等材料上标注专利标识。
三、专利标记权的法律保护
1. 禁止冒充专利:任何他人不得在非专利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记或专利号。如果在非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记,或者标注该产品是专利方法所制造,就是将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将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构成冒充专利的行为,管理专利的部门可以依照《专利法》第59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2. 禁止假冒专利:如果仿制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并且在仿制的产品上标注该专利权人的专利标记或者专利号,就构成了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依照《专利法》第58条的规定,不仅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而且要受到行政处罚,严重的要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