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专利申请过程中,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是一个常见且重要的环节。合理的修改能够完善专利申请内容,使其更符合专利授权的要求,然而,修改并非随意为之,需遵循严格的规定和流程。
一 修改的必要性和意义
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极为复杂,由于申请人急于申请或撰写时考虑不周全等因素,文件中常常存在各种缺陷,如发明内容说明不清、权利要求范围界定不准确等。这些缺陷若不加以修正,不仅可能导致专利权保护范围模糊,影响公众对专利技术的利用,还可能致使专利申请无法获得授权。通过修改,可以优化申请文件,让专利的技术方案更清晰、权利要求更合理,从而提高专利申请的成功率,更好地保护申请人的创新成果。
二 修改的原则和限制
2.1 内容限制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这里的“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既涵盖申请日所提交的说明书(含附图)和权利要求书所表达的内容,也包括本领域技术人员从这些内容中能够直接且毫无异议推导得出的内容。以一种新型的电子设备专利申请为例,如果原申请文件中没有提及该设备具备某种特定的信号处理技术,而在修改时添加了这一技术,且无法从原文件中合理推导得出,那么这种修改就超出了范围。
——外观设计专利: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这意味着既不能变更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外观设计本身,也不能变更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比如,原本申请的是一款手机的外观设计专利,图片展示的手机形状为长方形,在修改时不能将其改成圆形,也不能将产品从手机改为平板电脑。
也即,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能引入新的技术特征,权利要求的修改不能扩大保护范围。
2.2 时间限制
2.2.1 发明专利:
——主动修改时间
Ø 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发明专利申请人可以主动修改申请文件。因为从申请日到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这段时间里,申请人可能对申请中存在的缺陷有了更充分的认识,此时修改有助于后续实质审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Ø 在收到专利局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的通知书后的三个月内,也可进行主动修改。这是为了保障那些较早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或在申请时就提交实质审查请求的申请人,依然有机会主动修改申请文件。
——被动修改时间:当专利局在审查过程中发现问题,发出补正通知书或者审查意见通知书后,申请人需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
2.2.2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
——主动修改时间:申请人可以在自申请日起两个月内主动修改申请文件。由于这两类专利的审查周期相对较短,所以要求申请人尽早进行主动修改。
——被动修改时间:同发明专利一样,在收到审查意见通知书后,针对通知书要求进行修改。
2.3 修改的方式
² 主动修改:申请人根据自身对申请文件的评估和完善需求,在规定时间内主动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比如,申请人在准备实质审查请求材料时,发现权利要求书的某项表述不够严谨,可能会导致保护范围不明确,于是主动对该权利要求进行修改,使其表述更精准。
² 被动修改:这是在专利局审查发现问题并发出通知后,申请人按照通知书的要求进行修改。例如,专利局在审查中指出说明书中某部分技术原理阐述不够清晰,申请人收到通知后,对该部分内容进行详细解释和补充,以满足审查要求。
² 国家知识产权局自行修改:在特定情况下,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自行修改专利申请文件中文字和符号的明显错误。但这种修改需符合一定条件:一是专利申请具有授予专利权的前景且已接近审查的最后阶段;二是修改限于文字和符号的明显错误,不会对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产生实质影响;三是修改后要及时通知申请人。例如,申请文件中出现错别字、标点符号错误等明显问题,且该申请已基本满足授权条件,国家知识产权局可直接修改并告知申请人。
² 通过分案申请进行修改:申请人可以基于原申请进行修改后,提出一份新的申请,即分案申请。分案申请可以保留原申请日,享有优先权的,也能保留优先权日,但同样不得超出原申请公开的范围。比如,原申请包含多个技术方案,在审查过程中发现其中部分技术方案存在问题,申请人可以将这些技术方案分离出来,进行修改后提出分案申请。